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3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玉溪大河旁玉溪时代之窗A幢2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普建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超,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建,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市朝阳路中段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6956876536。
法定代表人:张建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百年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恒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云2503民初3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58375.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62.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0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百年恒基公司在蒙自市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较多,执行标的金额较大。经调查,其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其纳税人状态登记为正常。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其名下有位于蒙自市银河路与彩云路交叉口东北侧建设用地【蒙国用(2012)第918号、1020号】两宗,系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恒基国际”项目一期、二期建设用地。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房管处查询,查明“恒基国际”小区无未售房源,因该项目未竣工验收,项目内地下停车位数量、属性等情况尚不明确。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工商登记为已缴纳。通过到其实际经营地蒙自市恒基国际小区(蒙自市中医院附近)调查,未了解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百年恒基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调查情况已于2020年4月13日回告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百年恒基公司名下有“恒基国际”项目可供执行,但该项目已无未售房源,项目内地下车位因尚未竣工验收,车位性质、数量情况均不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璇
审判员 王争艳
审判员 李 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