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03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中段(李琪家边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38074313Q。
法定代表人:普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超,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系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个旧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百货大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6836942748。
法定代表人:朱光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文斌,男,1987年11月13日生,汉族,系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凯伟,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系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福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云2503民初2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10187元,支付诉讼费595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5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广公司在蒙自市人民法院涉执行案件88件,执行标的为21185375.69元。经调查,其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其纳税人状态登记为非正常。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其名下有蒙国用(2012)第1179号城镇住宅用地一宗,共16865平方米,系其开发建设的“盛世商都”项目用地,该项目已竣工验收,其住宅、商铺已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在“盛世商都”小区有不动产标的125个,其中办理已不动产权证标的42个,均为案外人购买,系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程序,依法不能处置;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标的83个,其中25个标的系平安银行昆明分行抵押物,36个标的系交通银行云南分行抵押物,上述61个标的已在本院(2018)云2503执1384号案件中处置;其余22个标的系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首封,其中11个标的抵押于蒙自市城关信用社;9个抵押于云南霖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个抵押于云南兆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不能处置。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房管处查询,查明其开发建设的“盛世商都”小区有未销售住宅5套、商铺3个,上述住宅、商铺系本院(2019)云2503执2362号案件保全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盛世商都”小区系棚改项目,其地下停车位中拆迁安置赔还车位、已出售车位、未出售车位信息不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到被执行人福广公司开发建设的“盛世商都”小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福广公司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股东为朱光清,公司注册资本为13200000元,工商登记为已缴纳。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福广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调查情况已于2019年11月29日回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福广公司名下虽有“盛世商都”项目可供执行,但该项目中本院依法可处置住宅、商铺已在另案处置过程中,尚未处置完毕;项目内地下车位因车位性质、数量均不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璇
审判员 郑锦红
审判员 高琼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