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与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2636号
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MA6KG0NN84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委托代理人:熊正前,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738074313Q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溪大河旁玉溪时代之窗A幢2单元1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诉被告云南恒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退还原告云南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晋宁分公司。
审判员何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