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28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负责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西,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皓阳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
被执行人高小春,男,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曲靖市麒麟区人。
委托代理人姚超,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与云南皓阳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2276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600元、执行费58538元,被执行人云南皓阳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定了还款计划承诺于2019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不少于50000元(附还款计划书),至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计划,故申请人据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328执5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