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通海县河西镇人民政府、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423民初1503号之一
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软件园产业基地楼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42243N。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3日生,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4月25日生,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河西镇人民政府。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西南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423015185343W。
负责人:**,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福康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686166928L。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河西镇人民政府、通海县秀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20元,减半交纳16860元,由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马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