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432号
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5542243N。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云南软件园产业基地楼420号。
法定代表人:宋亚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五华区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五华区春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医科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004312033287。
住所地:昆明市呈贡新城雨花街道春城西路1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宏坤,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医科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3561元,减半收取为6780.5元,由原告昆明麦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予以退还人民币6780.5元。
审判员 李德江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汤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