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总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81民初2622号
原告云南总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总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总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总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7元,由原告云南总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梅
书记员  叶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