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40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玉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玉仲裁字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确认:由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在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47904.7元。仲裁费人民币12620元由被申请人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承担。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云04执50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47904.7元;并负担仲裁费12620元、应交执行费19005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679529.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402执5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书记员  荆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