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2384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同日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高宏
书记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