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水泵厂开远办事处、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水泵厂开远办事处。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岭路融城春晓1栋3908号。
代表人:朱云春。
被执行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小火车头4-15号。
法定代表人:者琨然,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福寿街十号。
法定代表人:万增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昆明水泵厂开远办事处与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北门支行53×××07_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弥勒北门支行53×××07_1账户内的存款173795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汤朝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