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22号
申请人: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东山社区云盘小区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2MA6LXFYY2C。
经营者:朱梁。
被申请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福寿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13454475M。
法定代表人:万增友。
申请人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94.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94.02元或查封、扣押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5.47元,由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