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29号
申请人: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东山社区云盘小区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2MA6LXFYY2C。
经营者:朱梁。
被申请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福寿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13454475M。
法定代表人:万增友。
申请人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94.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1094.02元或查封、扣押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5.47元,由腾冲市腾越镇旺顺建筑器材租赁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长 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 婷
书 记 员 曾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