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陆良县森林公安局、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民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良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陆良县青山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1153032274526463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陆良县中枢镇冯家底下8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3032270988354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陆良县森林公安局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陆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陆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2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陆良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良县森林公安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649元,退还上诉人陆良县森林公安局。
审判长***
审判员敖显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