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4民初91号
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8736446XX。
法定代表人:肖俊平。
委托代理人:***、***,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陆良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0988354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