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4民初469号 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南营村委会哨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8736446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陆良县中枢镇冯家底下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70988354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高耸滑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