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343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卢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