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227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董董,浙江法校(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浙江法校(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56005C。
法定代表人: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横河镇××室。
被告:宁波奇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叶家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73508773。
法定代表人:冯嘉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奇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明确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并要求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寅
代书记员 陆莹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