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5749号
原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40331U。
法定代表人:叶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万安,浙江千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八角桥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DUD80。
主要责任人:符建庭,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辉,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朗霞街道天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东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张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