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3498号之二
原告:余姚市大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群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712290761。
法定代表人:黄洪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章,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蔚蔚,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40331U。
法定代表人:叶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萍,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大富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余姚市大富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大富石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大富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596元,合计4621元,由原告余姚市大富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全军
人民陪审员 胡文慧
人民陪审员 何树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