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8-01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5029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叶国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余姚市。
代表人:谢辉,该××主任。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609363.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本院已扣划2354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自行协调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0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