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18号 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阳明西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4033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大庙周村皇封桥乐成路诸家四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4FM0J。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817050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望安西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JT4E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105元,合计3130元,由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