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18号
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阳明西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4033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大庙周村皇封桥乐成路诸家四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H4FM0J。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1号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817050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
被告:**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望安西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JT4E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中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105元,合计3130元,由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