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民初145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阳明街道寺后路**(富巷社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04840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与本诉并案处理。原告王***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1545元,减半收取5572.50元,由反诉原告**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徐建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