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145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寺后路**号(富巷社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048403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荣麓,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迎科,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决定与本诉并案处理。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原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1545元,减半收取5572.50元,由反诉原告余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顾宏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