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玉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市玉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原昆明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玉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红林,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09880789N。
住所:曲靖市文化路***号。
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冶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荣林,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23913。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市玉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49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玉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4671.09元,执行费11009元,诉讼费6173.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其名下无房屋,本案已对其2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实际控制约16000元),其名下由土地两宗(已查封,该查封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我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9号找查找财产未果。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法定代表人白荣林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吴学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