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1801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仙甲中路50、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04063212。
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以西苍南大道以西(温州中亚饲料发展有限公司厂房一幢105-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912596XY。
法定代表人:李攀证。
被告:***,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云周街道云周马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405273638。
原告***与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2020年01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29元,减半收取计526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倪松华
人民陪审员 林海平
人民陪审员 王 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池敏
代书记员余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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