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云南中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昆民执字第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申请执行人: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被执行人:云南中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住昆明,被执行人:云南中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
法定代表人:丁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主文)。因被执行人云南中正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要进行说明),限定其立即(或**日内;在*年*月*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若履行义务、申报了财产,要进行说明)。2018年*月*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月*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纳入失信名单应符合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若有列入失信名单,需说明,最后终本系统上要屏蔽失信并在裁定中说明)。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1.对财产采取了何种措施:查冻扣、评估、拍卖、发还等情况要进行说明;2.财产不能处置情况:有在先查封“如有剩余已申请参与分配”、有案外抵押权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阻却财产执行的情况要进行说明)。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元,尚有案款***元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罚款、拘留、拒执等情况如有需进行说明)。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微信、短信),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或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不同意终本的,依职权终本,应符合相应报批手续,并附卷说明)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明的能处置并发还;已查明但不能处置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依职权),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付 琼
人民陪审员员 榕  
人民 陪 审员 刘燕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浩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