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民初9875号之一
原告: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3008226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家堡路25-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栓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科松,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912506XY,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以西苍南大道以西(温州中亚饲料发展有限公司厂房一幢105-011室)。
第三人:项祖生,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项祖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海忠
人民陪审员 曾晓晓
人民陪审员 陈足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