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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8706号 原告:**,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古沙路南侧、湘江北路东侧邻里中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6282146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