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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9执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古沙路南侧湘江北路东侧邻里中心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昂时代广场7号楼1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丰润建安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9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3.400124万元及利息,***7931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740.01元,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2年1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用银行存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2022年2月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未启动处置程序。 4.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干警曾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3.400124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兰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