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27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桂山街道西园南路小河边。
法定代表人:普俊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平傣雅大酒店。住所地:新平县漠沙镇漠沙大道傣雅大酒店。
投资人:***,男,1984年6月10日生,原住新平县,现住新平县(新平傣雅大酒店)。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0日生,原住新平县,现住新平县(新平傣雅大酒店)。
原告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傣雅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2日作出(2017)云0427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新平傣雅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工程劳务费2664868.59元。案件受理费28118元,减半交纳14059元,由被告新平傣雅大酒店、***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新平傣雅大酒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新平傣雅大酒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平傣雅大酒店、***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新平傣雅大酒店、***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新平傣雅大酒店、***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四处房产(房产证号为:新平县房权证新政发字第××号、新平县房权证新政发字第××号、新平县房权证新政发字第××号、新平县房权证新政发字第××号)。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四处房产(房产证号为:新平县房权证新政发字第××号、新平县房权证新政发字第××号、新平县房权证新政发字第××号、新平县房权证新政发字第××号)已抵押其他债权人,被另案查封,房屋正在处置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平傣雅大酒店、***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