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3民初1158号
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
法定代表人:秦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西园南路小河边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普俊源。
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已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