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

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新平傣雅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普俊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友,男,系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平傣雅大酒店。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投资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10日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上诉人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平傣雅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7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环宇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环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118元,减半收取14059元,由上诉人新平环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