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2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家海,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贝莱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9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喆
审判员***
审判员龙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明
书记员 孔 怡
书记员 庞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