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449号

申请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78号A202-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景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黑龙江吴力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18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日,查封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昆仑唐人中心10号高层公寓楼商铺59号房屋、3号高层公寓楼商铺11号、12号房屋、13号高层公寓楼商铺4号房屋的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三年;2.2021年4月15日,查封申请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路133号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香字第1001050679号),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李强

审 判 员 冷志强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