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长城新某某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财保14号
申请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的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78号A202-56室。
法定代表人:孙景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泽,黑龙江吴力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18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二、将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三、将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四、将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五、将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六、将申请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香字第1××9号)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凤
审 判 员  李 桐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涛
书 记 员  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