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长城新奥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滨长城新某某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黑龙江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友谊西路2666号盛和天下G13栋7层。
法定代表人:孙景新。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事实和理由:其受雇于***。2017年7月3日上午8时,其在哈尔滨市××广场地下××层安装消防排风测量洞口尺寸时,乘坐的升降机在两米半的高度滑轮断裂,造成其跟骨粉碎性骨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和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且事故发生地亦不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为哈尔滨市,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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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丽珠
书记员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