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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哈尔滨长城新某某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长城新某某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异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东,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新井煤矿东8-883。
第三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景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追加第三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6月9日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追加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
 
 
审    判    长     李  坤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灵
人 民 陪 审 员     刘嫦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贺  薇
书    记    员     曹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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