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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北航空中心有限公司、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69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北航空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中段东侧。 被执行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48号(***201室)。 被执行人:**,男,1964年05月19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78号A202-56室。 被执行人:***,女,1964年07月09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6年08月19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2年01月27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4年06月13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北航空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长城新**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22)西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西北航空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6469493.68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账户,将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6套房产、***名下24套房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57382.44元,向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送达扣留提取裁定,该案正在执行中。经线下查询及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4012111.24元、罚息及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