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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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25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步峰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320901796。
法定代表人:戴照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利宏,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终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340861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文兴路36号、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海景华苑综合楼2-01号、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海景华苑综合楼3-01号、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海景华苑综合楼4-01号的房地产已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已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截至2021年9月26日,被执行人***尚应履行执行款434086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25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张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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