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2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戴照敏,职务:总经理。
被告:黄亚香,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第三人:俞清松,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与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亚香、***、第三人俞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俞清松下落不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