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韩立成与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解除财产保全)

(2021)鲁1482财保2号之十

申请人:韩立成,男,汉族,1964年5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戴照敏。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海门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海门市。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0)鲁1482财保2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因已足额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及相关单位债权的查封,现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及相关单位债权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宁波飞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对宁波鸿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0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