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祥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云南祥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381民初3002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吕毅,云南浩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
被告云南祥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云南祥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邱光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