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296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四路与三和二街IEC国际企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与被申请人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18)鲁1302民初1296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新区IEC国际企业中心X号楼XX房产。2019年10月10日,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新区IEC国际企业中心X号楼XX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