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蒙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6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悦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三和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一审被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一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6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在鉴定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石方属性(属于坚石还是**)存在较大争议,鉴定机构初步按照**鉴定,并向法院说明希望通过法院认定后对鉴定事项进行调整,但是,一、二审判决均未能对争议的事项进行正确的认定,判决按照石方中定额单价最低的**定额单价进行认定,降低了申请人的工程款项。双方现场签证材料中虽未标明释放的属性,但从法庭调取的被申请人招投标及相关的审计资料中可以看到,被申请人计算石方的属性为坚石,从未按照**属性计算,应按照坚石认定。签证的炸药数量只是实际使用炸药的一部分,不是全部。根据鉴定依据施工图同一施工段中,在不同的施工标段及设计标高下是什么石质已经在施工图中明确标注,鉴定机构可以据此得出现场签证材料中石方的属性或者比例。*****[2018]第1065号鉴定报告中弯头制作、换碳钢管安装鉴定单价低于市场价,低于申请人实际花费,应按照市场价作为参考增加定额单价。一、二判决遗漏了申请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提到的****宁的工程款项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采信的*****[2018]第1065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二,鉴定机构针对鉴定结果作了如下说明:“……3.鉴定结果二中,因***等提供的双方签证材料中,石方数量与炸药数量严重不匹配,综合考虑签证石方属性和签证炸药用量,鉴定结果套用爆破**定额项做出,原、被告均对此有异议。如通过其它证据,能确定签证石方属性及比例,待法院判定后,根据判定结果对鉴定结果进行调整。”已经考虑了“石方数量与炸药数量严重不匹配,综合考虑签证石方属性和签证炸药用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人主张以坚石属性计算价格,应当举证证明证明其主张的石方属性为坚石或者“签证的炸药数量只是实际使用炸药的一部分,不是全部。”在其未能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原判决根据炸药的数量推定石方的硬度可以不采用爆破方法进行施工挖掘,认定石方为**,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同理,申请人主张的弯头制作、换碳钢管安装鉴定单价低于市场价,低于申请人实际花费,应按照市场价作为参考增加定额单价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支持,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成立。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规定,申请人未主张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事由,对是否遗漏****宁的工程款项7000元的事实不予审查。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