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三合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沂源县圣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西上高庄村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沂源县圣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3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水利工程处上诉称,上诉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沂源县,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沂源县圣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其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平
审判员***
审判员丁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