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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1执226号之十一
被执行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机构代码证,168260471。
法定代表人***。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37×××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78.7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水利工程处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37×××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1784.4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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