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11816号
原告:费县安润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石行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华苑路358号马街街道办事处807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北辰大道西南角领域时代大厦A幢17层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宁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泛亚物流中心B区5幢2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云南远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都二期3号楼1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禾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16号2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费县安润板材厂诉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宁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远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禾久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费县安润板材厂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宁朗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云南远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禾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费县安润板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安润板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费县安润板材厂承担,其余1150元退还原告费县安润板材厂。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