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03民初422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温泉镇白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冠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冠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某,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何某,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