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1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林,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灌东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华邦东厦****。
法定代表人:张祖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浦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响水县灌东盐场机关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张祖振,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露、李银生,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城市亭湖经济开发区机场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荣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祥,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盐城市亭湖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盐城市大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灌东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盐城市浦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英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吴建云
人民陪审员 顾秀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莲莲
书 记 员 姜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