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91民初120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盐城市盐都区大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东路53号(东亭国际商务中心A幢8楼)。
法定代表人:周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甲,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纪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新纪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效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000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陈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大理石加工和批发业务,2012年被告**和案外人陈强挂靠被告新纪元公司资质承建盐都区文化馆装修工程,工程结束后原告通过被告新纪元公司领取了部分材料款,截止目前被告仍欠款1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新纪元公司辩称:被告**挂靠我公司资质承接了盐都文化馆装修工程,原告提供的送货清单往来均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与被告新纪元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得到清偿。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工程项目提供石材,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提供的送货清单上均有被告**或陈强签字,在诉前调解时被告**对陈强签字的清单予以认可,故本院确认货款总额应为24087元。被告**另向原告借款2000元,合计欠原告26087元。2013年2月8日,被告**委托被告新纪元公司支付原告16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借款合计1008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之后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故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10087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新纪元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因原告主张系货款暨借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能向合同相对人即被告**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新纪元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暨借款10087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胡文培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